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建立申诉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处理申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受理申诉工作流程图(图略)
附2: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接待登记簿
日期: 编号:[ ]第 号
申诉方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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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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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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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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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方
| 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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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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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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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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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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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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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问题或争议情况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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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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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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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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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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