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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建立申诉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处理申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受理申诉工作流程图(图略)

  附2: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中心接待登记簿

  日期:                         编号:[  ]第 号

申诉方

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诉方

银行业金融机构

 

负责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诉问题或争议情况与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答复情况

 

 

 

 

是否受理

 

 

经办人

 

负责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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