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议意见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18号)
本办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建议(意见),专题审议工作意见和政协考察报告、会议通过建议案等的办理工作,经学习借鉴我区各地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现制订本规定:
一、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需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呈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转送本办对应科室办理。承办科室针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及时转由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承办科室根据职能部门的意见及时综合拟出答复函,按照发文程序呈领导签发,及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
(二)在办理期间,承办科室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反馈到督查室,以便督查室协助承办科室进行督办,确保办理答复工作按时完成。
(三)办理工作必须按时答复,提高效率,确保质量。答复函要符合实际情况,态度要明确,行文要规范,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函要在右上方注明类别标记: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 “A”;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所提的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说明的,标注“C”; 所提的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D”。答复函成文后,由本办承办科室按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的通信地址寄出,并报送交办机关2份、抄送市政府督查室1份。
(四)每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各个承办单位要进行总结,书面总结材料报送交办机关和市政府督查室各1份。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然后拟写全市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提案的办理
(一)收到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交由我市办理的建议、提案,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清点核对和造册登记,按建议提案内容提出本办承办的具体科室。
(二)根据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的有关通知精神,提出我市办理的具体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连同建议、提案原件一并转交本办的对应科室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