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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要建立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稽查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100%。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通报、分析、检查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建立案件协办工作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公安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农委、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的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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