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1.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等情况,科学规划城市和农村的幼儿园布点,将幼儿园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布局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小区应根据建设规模,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幼儿园,农村按照“一镇一园”、“村村覆盖”的要求整体规划,构建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二)加快建设,扩大资源。
1.城区幼儿园建设。各市县在新城开发、新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撤村建居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好配套幼儿园,重点抓好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过渡,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学。
2.农村幼儿园建设。以实施“中西部乡镇中心幼儿园推进工程”、“县域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机制改革项目”和“广西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年”等项目工程为推动,按“一镇一园”的建设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完成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在村举办分园。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办园点等多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
3.民办幼儿园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对符合布点规划、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的规范幼儿园,各级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形式,予以扶持。
4.残疾儿童幼儿园建设。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开设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扩大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资源。
(三)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1.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基础条件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支持开展师资培训。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市、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应明显高于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的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奖励、税费减免、金融扶持和土地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助园,捐赠资金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园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表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我区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保障和维护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
(四)加强配置,充实队伍。
1.核定幼儿教师编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适应工作需要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通过公开招录、富余中小学教师转岗等方式,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的配置标准配备所需的教职工。
2.严把教师入口关,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教师资格注册制度,严把入口关。积极探索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政策,通过逐年返还学费等形式鼓励师范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探索通过委托培养、自主定向培养等形式,吸引更多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学前教师队伍,鼓励非幼教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充实到学前教师队伍。组织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学前教师队伍。
3.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逐步扩大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加快培养学前教育师资。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到2011年底,完成全区市、县(市、区)幼教专干和教研员全员培训。2013年前,完成对5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自治区级培训。到2013年底,完成全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对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后,充实到幼儿园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