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11〕36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升级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启用的新版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卫生医疗票据及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上述财政票据统一更换为财政部监制的新版票据,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章”。
二、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新旧版票据可同时使用;2012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用票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到原发售部门办理旧版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