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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企业约谈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企业约谈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冀邮管〔2011〕50号)


省邮政公司、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

  为提高我省邮政行业监管效率,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维护我省邮政业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企业约谈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向华 电话:0311-88632652

  附件: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企业约谈的规定(暂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企业约谈的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省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效率,确保我省快递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省邮政公司、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含跨省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国际快递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省邮政管理部门可对违规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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