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经营快递业务未能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加盟、代理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
(六)未对加盟企业履行管理责任的;
(七)违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的;
(八)媒体披露、用户投诉,存在“暴力分拣”等严重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
(九)短期内多次出现消费者投诉、申诉的;
(十)对12305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案件,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的;
(十一)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
(十二)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约谈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向被约谈企业负责人指出所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听取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陈述,帮助其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被约谈企业负责人应对约谈事项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第五条 约谈工作程序。
(一)省邮政管理部门向被约谈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内容和需要被约谈人提供的资料。
(二)约谈由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组织实施。约谈应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并详细记录约谈内容,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约谈记录》应交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三)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约谈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省邮政管理部门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后15日内将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被约谈企业上报整改报告后,对被约谈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