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应立即拨打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供水企业。在市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城乡建委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故情况,对突发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城乡建委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市城乡建委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疏导工作。
(4)Ⅲ级(含Ⅲ级以上)的供水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批准。
4.2信息报告
4.2.1城市供水发生等级事故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报告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其他部门接到报警,应立即通知市城乡建委,同时直接报市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供水事故现场,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市城乡建委应随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4.2.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室电话:2805641、2804159、2621385(传真)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5535868、5533393、5530598(传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5530735(传真)
市监察局电话:2803322
市城乡建委电话:5521500、5521557(值班)、5521543(值班传真)、5521555(传真)
市工信委电话:5530158、553066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