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通过水源监测确认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事故调查
5.2.1由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城乡建设、环保、安监、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政府以及自治区住建厅。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市城乡建委、各供水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负责本部门管辖的供水抢险抢修工作。
6.1.2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管道工等人员。
6.2技术保障
为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市规划设计院、供水企业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3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物资保障
预案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