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2.4 专家组与职责
2.5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6 城市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指挥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6.1 车辆、设备、机具保障
6.2 消防车辆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秩序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教育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9.其他有关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网,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单位、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3.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单位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
1.3.3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3.4限时处置原则
1.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必须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各专业抢险组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