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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2.影响到居民正常用气的管道燃气事故原则上要求在24小时内处置完毕,确保用户正常用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燃气供气系统大面积连续停气和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及企业自建供气站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接受市政府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5分类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三十人(含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多个部门和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十人以上(含十人)三十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三)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重大泄漏、着火、爆炸,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产停气。

  较大事故(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含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十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三)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较大泄漏,造成区域性较长时间停产停气。

  一般事故(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只需要调度个别单位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十人以下急性中毒或者三人以下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三)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轻微泄漏,造成区域性短时间停产停气。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南宁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南宁警备区参谋长

  市城乡建委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工信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总工会、南宁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人组成。

  当发生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市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10.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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