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2.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成员由市110警务大队、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民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成员由市120急救中心、市交警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断气修复组,由市城乡建委负责,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市安监局、市燃气管理处、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南宁中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5.物资供应组,由市工信委负责,成员由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材料的调用。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2.6城市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城乡建委督促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政府应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城市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在市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Ⅲ级(含)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乡建委批准。
4.2分级响应
4.2.1Ⅰ、Ⅱ级响应
1.市政府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Ⅰ、Ⅱ级响应,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