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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4.4.3当储配站发生发生Ⅲ级(含)以上燃烧和爆炸事故时

  事故单位关闭相关阀门,启动喷淋泵喷淋,用水枪、灭火器等器材灭火,驱散气体降低浓度,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抢险。各救援专业组按第4.4.2条的1至8点进行应急抢险处理。

  4.5指挥协调

  4.5.1市城乡建委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

  4.5.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4.5.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6信息发布

  4.6.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对传媒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的响应,并发布准确的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4.6.2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7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调查报告

  5.2.1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城市供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备足、储备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

  凡抢险急需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事故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6.1车辆、设备、机具保障

  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准备专用的抢险工程车2部、抢险专用摩托车20部,24小时待命。配齐、配足发电机、轴流风机、空气呼吸器、检测仪、抽水机、铜质防爆工具、灭火器、防爆电灯电筒、开关阀门井的工具,开关阀门手柄、扳手,临时堵漏设备,PE管夹具两套,聚乙烯防腐带、反光警示牌、警示带、放散点火工具,管线图、抢险通讯录等抢险机具。抢险车辆、设备机具应经常检修,附件配备完备,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平时必须存放在抢险工程车和抢险摩托车上。

  6.2消防车辆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协调组织所需车辆、人员及设备,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120急救中心协调组织所属的医务急救车辆、医务人员,并备齐针对抢救燃气中毒、烧伤病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待命,医疗单位对抢险现场转送来的伤病人员应无条件接诊。

  6.4交通秩序保障

  市交警支队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

  6.5经费保障

  由财政出资为公安消防支队配备消防通讯防爆器材,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的要求进一步添置抢险堵漏专业工具和设备。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三个月内,市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一次预案演习。同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演练。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定期组织抢险救灾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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