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肉类储备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2.2.8 市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2.2.9 市科技局: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2.2.10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部门: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2.2.11市旅游局: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2.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2.13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2.2.1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2.2.15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2.2.16市外侨办: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2.2.17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我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2.2.18 市质监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2.2.19 市物价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2.2.20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2.2.2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2.22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 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 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范完成传染病患者遗体包裹、消毒等后做好运送和火化工作;对处置特殊或新出现的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同时,按处置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规定,协助殡仪馆做好家属工作,确保传染病患者遗体能够火化。
2.2.23 市人社局: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作,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2.24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2.2.25 市安监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2.2.26 市城乡数字化办:负责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2.2.27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28 武警南宁市支队:协助公安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2.29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组织制订、修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2.3.2 各县(区)应急机构与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