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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对所辖县(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一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2 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1.3 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3.1.4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3.1.5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3.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启动

  在发出特别严重(I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严重(Ⅱ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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