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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6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响应终止

  4.3.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5.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2.3 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市卫生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市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3 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5.3.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2 经费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5.3.3 通信与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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