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的《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计算公式为: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二、土地级别划分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中的《商业用地级别图》为准。
三、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按六级的60%征收。
四、同一道路两旁的出租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
五、土地用途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为依据。
六、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级别楼面基准值和修正系数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级别楼面基准值
元/平方米·月
土地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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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值
| 14.8
| 11.3
| 8.5
| 6.4
| 4.8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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