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市直管国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市直管国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土资房发〔2011〕389号)


市内四区房产管理处:

  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多,为了杜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拆除市直管国有房屋,进一步加强对市直管国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依法批准需拆除的市直管国有房产,要依法妥善做好安置补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申请拆除直管国有房屋的,由拆迁单位持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书面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处统一受理后组织市、区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对拆除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提出补偿意见报市局签订直管公房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局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的补偿原则及相关内容和授权,组织市、区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单体房屋的具体安置补偿协议、汇总有关情况、提出房屋产权注销的处理意见报市局住保房政处核准后,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未签订直管公房补偿协议、对拆除直管公房未进行妥善安置补偿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局相关处室及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不予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二、区房产管理处对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要及时调查摸底、统计掌握有关情况。对已经拆除的房屋,要及时受理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勘验现场,收回《房地产权证》后,报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出具注销证明的,由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要规范工作程序,主动与相关各方做好工作衔接。

  三、区房产管理处作为辖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辖区各类房屋拆除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未经依法批准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即违法擅自拆除市直管国有房屋的应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联系局相关部门停办房屋产权注销、土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对不服从管理,故意破坏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触犯刑律的,将依法提请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