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举报中心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基层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主管局长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查实和处理的检举案件,稽查人员应当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中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待查。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各基层局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各基层局举报中心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基层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其中,市局举报中心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移交承办的基层局举报中心管理。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两级举报中心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分别经市局举报中心负责人或各基层局主管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