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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首批“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可让旅游者参与中草药的采摘和使用,药膳的简单制作和品尝,药浴的调配和体验,并可适量带走其劳动成果。可结合中医药知识设计具有参与性的项目,如洗药浴、品药膳等。
  4、体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在医疗机构内,选择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者按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三)条件要求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法人机构,联合申报者法人单位数不得超过2个且应确定牵头单位。
  2、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中医药人文与自然景观,适宜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活动。
  3、中医药资源类型丰富,展示内容数量众多。
  4、中医药文化内涵深厚,能产生较大影响力;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具有较高意义;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5、上年度接待游客或观众达5000人次以上。
  6、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服务设施。
  (四)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
  (1)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的实施方案;
  (2)《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表);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相关中医药专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环保、科技成果、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请示范基地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并确定首批“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名单。
  (3)被评定为首批“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颁发“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五)监督管理
  1、加大支持与宣传力度。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纳入北京市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参加国际旅游博览会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示范基地,树立品牌,扩大影响。
  2、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示范基地每年向北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材料,三年期满后示范基地向工作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复核若达不到要求,将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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