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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上岗。

  第三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地方残疾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内城区(含新区)公共汽车,免费参观自治县境内的旅游景点、名胜古迹。残疾军人乘坐县内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教育方面的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服役期视同为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 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特别困难的,经有关部门确认需要建(修)房的,建(修)房经费由自治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应当依规减免土地征用费、建房规费。

  第三十六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由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省民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步提高。

  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中的孤老,给予适当补助;可凭自愿入住光荣院或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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