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或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公积金中心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㈠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㈡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借款人与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按时足额还款12个月以后,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中心同意后,办理有关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