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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同时视情况抄送其它有关部门。

  第七条 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要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同时报告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

  第十条 自治区、市级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违法案件查处的指导、跟踪、督办,解决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及队伍应当对本辖区巡查工作划定责任区,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或队伍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报告负责。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停止办理涉案的土地、矿产审批、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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