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5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目标,促进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作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巡查工作。
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1.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2.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
3.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区域;
4.自治区级以上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及滨海港口、旅游保护区。
(二)其他土地、矿产开发较多的地区应作为二级巡查区。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