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4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2011年6月2日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在《贵州省独山县一非法煤窑透水致8人受困南丹县积极配合开展救援工作(续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值班要情第167期)上批示“全区各地要从贵州省独山县非法煤窑透水事故中吸取教训,对矿山特别是小煤窑进行全面整顿,采取高压态势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1〕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防止我区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健康发展,决定从2011年6月至7月底在全区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生产和违法生产。
矿山非法生产指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非煤矿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擅自进行开采的行为。煤矿及非煤矿山的证照不齐而进行生产视为非法生产。
矿山违法生产指已取得所有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生产的行为。
专项行动具体任务内容如下:
1.煤矿: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