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市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存在“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专项行动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1年6月中旬)
  各市国土资源局将此《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认真学习《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开动员会部署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加强宣传报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对此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1年6月下旬)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煤矿区及非煤矿区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掌握非法、违法矿山生产现状。根据全面清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全面清查,集中整治(2011年7月20日前)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国土资源与公安、工商、安监、煤监、工信委、环保、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电监、供电等部门(企业)相互配合,落实部门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各地要在开展集中整治之后,于2011年7月25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国土资源厅。
  (四)督促检查(2011年7月底)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