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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要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下实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安监、煤监、工信委、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设立打击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的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三)落实部门职责。对非法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信委不得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因非法、违法生产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其进行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且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矿山,各职能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确定整改的,要督促其履行整改义务,确定关闭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其证照。各地对非法采矿行为,要坚决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 “三不留一毁闭”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矿山违法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惩责任人
  (五)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起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查处及对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查办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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