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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义务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全面管理,把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工作责任目标。按照“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开展监管”的工作步骤,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通过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管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根据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台账。监管工作采取“逐级报告、分级管理”的方式。对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厅提交监管台账(详见附件3);市本级和县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台账、区级审核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例表详见附件4)以及土地复垦实施监管情况由市汇总后一起形成《年度复垦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厅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方案,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的必备要件。

  (三)各地要及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四)各地要结合土地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并鼓励积极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土地复垦业务培训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经费,充实土地复垦管理技术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土地复垦工作。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土地复垦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结合专项规划修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土地复垦工作计划管理

  各地要将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合理安排区域内土地复垦项目特别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时序、项目规模和资金筹措。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土地复垦实施监管,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工作成果,结合广西“一张图”管理,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上实现土地复垦动态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各地土地复垦实施监管数据库,加强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实现土地复垦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结合即将开展的全国“土地整治万里行”和“土地整治广西行”宣传活动,将《条例》的宣传作为活动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宣传活动方案,在各级宣传部门的支持下在全社会掀起一场全方位、多视角、有声势的宣传活动,提高土地复垦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贯彻意见,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抓好落实。

  附件:

  1.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略)

  2. 市  年 季度土地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汇总表

  3. 市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台账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
  市  年 季度土地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评审单位批复文号协议土地复垦费实际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年限开始复垦时间设计复垦投资总额本季度实际完成投资累计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计支付土地复垦费本季度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破坏土地面积已复垦土地面积已复垦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确认复垦土地面积验收确认文号备注
总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农用地 
耕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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