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方案实施工作没有及时开展。从检查的情况看,全区除部分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之外,其余项目均未能按已经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工作。全区14个市共累计审批生产建设土地复垦项目1043个,目前已进入复垦期的项目约283个,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个数仅为18个,实施率为6.3%,实施率非常低。在实施的项目中,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重视程度不够,现场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复垦过程监管及中间检查、完工验收工作非常滞后。总体来看,土地复垦工作尚未纳入各地国土资源局日常监管范畴。
(二)制度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1.土地复垦工作监管职责不明、工作失序。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管理部门不统一,部分市、县国土资源局把土地复垦工作归到矿政口管理,有的放在地政口管理,造成相关工作协调难度大,推进较困难。检查中发现,日前部分市、县收到我厅评审通过的方案及批复文件后,没有与项目业签订好相关土地复垦协议、要求业主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办理好土地复垦方案登记,而是直接将批文下达给业主,业主拿到批复文件就可直接办证,造成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复垦情况不了解,土地复垦监管工作无法到位。经检查,除个别市(如南宁市)外,土地复垦方案档案资料不全的情况普遍存在。
2.土地复垦费的收费主体不明确、收费标准不统一。按照目前的法规及制度,我区的土地复垦费的收缴缺乏必要的制度依据,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土地复垦费如何收取、由谁收取、如何存放、如何使用等关键性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土地复垦费收取工作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地的收取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按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一次性收取,有的地方分批收取;有的地方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每平米20-80元”的标准收取。
(2)各地对土地复垦费工作性质认识不一致,缴存账户不统一。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费是在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才需缴纳;但为确保土地复垦工作顺利展开,根据我区的要求,需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的同时要求预缴土地复垦费。如果缴纳土地复垦费,应该是缴入财政专户,然后以项目预算形式核拨到国土部门进行复垦;如果预缴土地复垦费,应该是缴入由国土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然后由业主按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进度通过一定程序向国土部门申请支取用于土地复垦。检查中发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多数是让业主将土地复垦费预缴入财政专户,而且各地的财政专户名称各式各样:有的是“矿费特设专户”,有的是土地整理中心的专项账户等。
(3)土地复垦的收费标准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收费的计费方法不一致。前者是以实际破坏面积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概算的数额为参照收取,后者是以平方米及服务年限以一定的单价收取,两标准不一致,容易造成项目业主不理解、不配合。
3.土地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不规范。各地对于临时用地的办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有关政策和具体办理程序也不甚了解。
4.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制度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各地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管制度,没有把土地复垦方案批后实施监管纳入到土地整治监管体系中,造成土地复垦监管仅仅停留在收取土地复垦费和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的阶段,约束机制还不完善,各行各业对土地复垦的认同度不统一,从而造成监管困难。
(三)土地复垦工作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各地土地复垦工作管理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土地复垦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管理队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相关人员需具备项目管理、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实际真正符合要求的人才严重缺乏;二是技术人员分布不均,目前我区土地复垦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几个中心城市,其他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较缺乏;三是由于土地复垦工作量巨大,使得开展有效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将土地复垦工作纳入日常土地整治项目监管范围,监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二是对已批复土地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主动与复垦义务人联系,按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土地复垦合同》、缴存土地复垦费,属我厅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各市、县务必于7月31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并报厅备案。三是对本次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由各市负责进行督促整改,整改完成情况于2011年9月底前报厅耕地保护处。四是对不能按通知和通报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厅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一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时,项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要严格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报告表)进行审查,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二是生产项目在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利用年度检查时,对未按规定签订土地复垦合同、缴纳土地复垦费和按时进行土地复垦的,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三是各地要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制度,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每半年度必须如实报告土地复垦费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监管
结合我区当前土地整治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和政策制定工作,厅将同步将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监管的工作程序嵌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系统流程,提高土地复垦工作的效率;建立各地土地复垦台账及数据库,加强各地土地复垦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努力实现土地复垦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四)加大土地复垦工作宣传力度
结合“土地整治万里行”活动,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
土地复垦条例》宣讲,使土地复垦深入人心,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管理土地复垦。
附件:
1.2011年各市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实施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各市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抽查统计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11年各市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实施情况汇总表
统计时间:2011年4月
序号 | 市(区) | 区厅实际已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投资概算(万元) | 各市已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项目(个) | 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个) | 签约率(%) | 交纳土地复垦费项目(个) | 缴费率(%) | 已交纳土地复垦费金额(万元) | 各市上报应进入土地复垦期项目(个) | 实施土地复垦项目数(个) |
区厅审批(个) | 市、县审批(个) | 合计 |
1 | 南宁市 | 7819.25 | 47 | 125 | 172 | 103 | 59.88% | 103 | 59.88% | 607.73 | 111 | 2 |
2 | 百色市 | 16342.46 | 93(其中3个为国土部评审) | 3 | 96 | 4 | 4.16% | 4 | 4.16% | 209 | 6 | 6 |
3 | 崇左市 | 2925.19 | 18 | 40 | 58 | 5 | 8.62% | 5 | 8.62% | 431.38 | 6 | 0 |
4 | 河池市 | 7271.91 | 88 | 11 | 99 | 19 | 19.19% | 19 | 19.19% | 228.96 | 7 | 1 |
5 | 柳州市 | 12843.23 | 25 | 0 | 25 | 1 | 4% | 1 | 4% | 39.12 | 1 | 0 |
6 | 桂林市 | 6417.64 | 42 | 165 | 207 | 1 | 0.48% | 1 | 0.48% | 100 | 不详 | 0 |
7 | 北海市 | 10620.58 | 8 | 1 | 9 | 7 | 77.78% | 5 | 55.56% | 338.42 | 6 | 1 |
8 | 钦州市 | 5889.95 | 11 | 6 | 17 | 1 | 5.88% | 1 | 5.88% | 90 | 不详 | 1 |
9 | 来宾市 | 3718.3 | 23 | 0 | 23 | 0 | 0 | 0 | 0 | 0 | 1 | 1 |
10 | 防城港市 | 642.13 | 3 | 32 | 35 | 1 | 2.85% | 0 | 0 | 0 | 32 | 0 |
11 | 贵港市 | 1883.56 | 19 | 0 | 19 | 5 | 26.32% | 5 | 26.32% | 1079 | 6 | 1 |
12 | 玉林市 | 6581.75 | 19 | 6 | 25 | 6 | 24% | 6 | 24% | 169.45 | 7 | 4 |
13 | 梧州市 | 1988.71 | 27 | 124 | 151 | 5 | 3.31% | 5 | 3.31% | 47.5 | 100 | 1 |
14 | 贺州市 | 3066.68 | 22 | 73 | 95 | 6 | 6.32% | 6 | 6.32% | 254.57 | 不详 | 0 |
15 | 跨地区(建设项目) | 44336.63 | 12 | | 12 | | | | | | | |
合计 | | 132347.97 | 457 | 586 | 1043 | 164 | 15.72% | 161 | 15.44% | 3595.13 | 283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