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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11)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基金由县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职责。

  (一)对乡镇合管办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协助乡镇合管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村居民就医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参合农村居民就医的转诊、大型检查等的审批工作,对乡镇合管办初审后的病历、处方、费用等进行二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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