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主要由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92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8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户和低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从有关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发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健康卡》。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占80%,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医疗基金占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参合人员的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