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储备基金占2%,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10%后不再提取,其相应比例计入门诊住院医疗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内门诊就诊按医药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偿,但每次就诊最高补偿不得超过6元,年度内累计补偿封顶200元。县外门诊就诊不予补偿。参合患者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的补偿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常规检查费用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康复规定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住院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医疗机构1200元。封顶线标准为10万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和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相应比例补偿。参合农村居民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或转院治疗的,只计一次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农村五保户、残疾人、低保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凭证免除住院起付线。
(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70%报销。
(三)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按50%报销;
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55%报销;
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
(四)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2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40%报销;
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按45%报销;
住院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200元,发生住院分娩严重并发症者纳入住院病人补助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草药和采取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理疗除外)的,提高5%的补偿比;参合患者在中医医院住院提高5%的补偿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