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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11)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病种及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肝硬化、肺结核、白血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风心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银屑病、癫痫、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的慢性病患者,在办理有关享受补偿政策的审批手续后,其门诊治疗费用每年年终汇总后按70%比例给予补偿,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健康卡》直接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现场补偿。

  (二)县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就诊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

  (三)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住院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出院三个月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务工期间因病需住院可以在当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入院三日内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补偿(须提供务工证明和务工所在地暂住证明)。其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属非正常程序转诊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的80%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减半补偿。

  (五)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六)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对象,应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文书及时送交乡镇合管办审核,并由乡镇合管办报县合管办办理享受补偿政策的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政策。年终由各乡镇合管办汇总后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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