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八)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村居民垫付补偿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乡镇医疗机构将全部资料报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复审,复审后于每月24日前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县级医疗机构由合管科汇总后于每月24日前直接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终审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同时,以下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骑两轮摩托车意外摔伤除外)、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三)美容、整形、矫形、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五)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六)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七)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确因病情需要做CT、彩色超声、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单次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下的按比例补偿,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的50%按比例补偿,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疗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储备金补偿。结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50%转入风险储备金,50%用于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每年年终经集体讨论审核补偿一次。门诊基金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