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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11)


  第三十三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应组织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项目为常规检查,体检经费由县级经办机构对乡镇体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后从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可凭本人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健康卡》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七条 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县、乡镇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四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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