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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函〔201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有利于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及旧城区改造,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规范企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法院涉案资产以及金融机构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下同),凡企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法院涉案资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处置),统一纳入管理范围。有合法产权的私人住房转让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上述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权批准处置机关批准其处置方案前,由拟处置资产单位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查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拟处置资产单位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手续的,各区县政府及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先行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资产处置,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
  法院涉案资产处置须先函询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审查建议,报经市政府明确处置意见后再行处置。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公共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予以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对拟转让处置资产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经市政府批准不予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拟处置资产单位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原土地用途依法处置。严禁擅自将工业、办公等用地改变为商服、住宅等用地,规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五、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先行处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资产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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