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钡盐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氯化钡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钡盐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期限及范围
从即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对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自贡市张家坝化工建材厂、自贡市今鑫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区超祥化工厂、自贡市金桂盐化总厂、自贡市达成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南丰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丰盛化工厂、自贡市贡井区万能化工厂等10户钡盐生产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
二、整治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 户企业(以下简称整治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达标排放(具体任务详见附件),在完成整治任务之前,各整治企业于每月28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整治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各整治企业要明确1 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四、责任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市属整治企业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贡井区政府、大安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区属整治企业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目督办:负责对相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整治企业:确保按期完成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达标排放。
五、检查验收
市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和完成1个验收1个的原则,对10户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