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引导和调动各方面开展地震预测研究的积极性,多学科、多途径探索,专群结合,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障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开展,督促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各区县要建立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渠道,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及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切实提高震害防御综合能力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各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据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并联审批程序,确保重大建设工程均按审定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的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统筹安排危旧房改造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移民搬迁资金等与农村民居建设有关的各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紧密结合防震减灾要求,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通过按政策规定执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严格执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川办发〔2008〕36号文印发),做好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全市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农村建筑工人的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