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11〕116号)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省政府2011年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省本级2011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所监管(所属)省级企业,其他省级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当年收取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