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疾人创业成功且正常生产或服务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市残联、市财政局)
(四)创业扶持对象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对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提升SYB等创业培训的质量。(市人社局、市妇联)
(四)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高校毕业生、专利代理人和技术经纪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五)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各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六)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培训讲师团,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培训和服务骨干。(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七)调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与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做好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和配备工作,提升创业教育能力和水平。(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