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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和医保定点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卫生部门依法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八)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住院医师和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市级临床医师进修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凡在外省、市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可经我市同类社会团体推荐增补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该社会团体换届时再按规定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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