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耗单位: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率没有达到与政府年初签订目标责任制0.5-2个百分点以上。
一般单位: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率没有达到与政府年初签订目标责任制0.5个百分点以上。
(三)预案启动
启动实施本预案时,按以下顺序对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进行限电和停电。
1.Ⅰ级应急响应。
首先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限电,以及对严重超耗能单位进行限电。
2.Ⅱ级应急响应。
在Ⅰ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严重超耗能单位进行限电,再增加对超耗能单位进行限电。
3.Ⅲ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重超耗能单位进行限电和对超耗能单位进行限电。再增加对一般单位限电。
五、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管理区要对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和没有上节能措施的工业窑炉与其他用能设备实施限产、轮产、停产检修等措施。
(二)对使用或生产国家、省明令在“十一五”期间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企业,由所在乡镇、管理区限制、停止对其供电。
(三)对能耗高的亏损企业或产品,由所在乡镇、管理区按《中华人民共各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停产整顿,限期调整产品结构。
(四)各乡镇、管理区要严格执行本预案,并认真落实有关精神;对拒绝执行的企业,由县节能办通知电力部门直接执行预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节能办要细化落实应急预案;经贸部门应加强重点用能企业和高能耗产品的监管,加大节能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用能现象。统计部门应加强能耗统计分析,并做好有关数据沟通工作。节能办要加强与电力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执行停电、限电措施的准备工作。
六、附则
(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节能办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二)本预案由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10节能降耗工作应急预案限电序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