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
市有关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针对安置群众的诉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强化施工、监理、配 套工程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高品质的安置房,在就近安置的基础上实现就好安置。一要强化施 工和监理行为监管。市建设局要牵头相关部门,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开展定期巡查,对查实的违 法、违规及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要坚决曝光并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的施 工、监理单位,限制进入安置房建设市场。二要提升配套工程建设质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要根 据安置房建设选址论证结论,按照“交通便捷、商业完善、教育优质、医疗优良、环境优美”目标,提前 进行相关配套工程规划施工。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部门,切实 做好安置房绿化景观建设监管与验收。三要加强售后服务监管。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设立售后服务机 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推行维修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安置 房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缩短安置房验收发证时限
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缩短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安置时间,改进产权办理流程,实 现安置房相关权证的高效办理,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一要提前介入建设过程管理。要加强指导 服务,强化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过程监管,对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整改解 决,确保竣工验收无障碍。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前 介入指导服务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因监管失察导致竣工验收难以快速完成的,经核实后在年度绩效考核中 予以扣分。二要优化产权证办理流程。将安置房建设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与权属登记脱钩,不因政府 和企业的结算影响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区政府(管委会)在安置房竣工交付、组织预售前要设立结算专 用账户,被征收户购房款全部缴纳至专用账户。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分别与被征收户、开发单位进 行结算,并按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审计报告,足额将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汇缴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市房 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权属登记,不再以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为前置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