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牄鈧偓閵嗏偓閸氾拷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閸欐瓕鈧啴顣芥惔锟�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濡楀牅绶ョ搾瀣◢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经营,或者未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治理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未按照规定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有关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处每车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堝悓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銆€銆€銆€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