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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市区联动,按照“谁出资、谁受益,谁筹集资金谁负责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佛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佛山市财政局根据每年项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支持方案、出具每年项目立项文件。
  佛山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负责办理创新资金拨付手续,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院市合作项目,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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