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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按照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的要求,参加全省的联合评审。
  2.由佛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二)佛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佛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佛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佛山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创新基金和省创新资金《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佛山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佛山市科技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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