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做好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进行维护和管理,对保障家庭和个人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以及房源情况。
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落实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用地规划、总体布局以及落实规划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立项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筹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实施保障的对象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
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立项、土地安排、资金、建设和分配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八条 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
(三)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
(五)政府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