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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和改造只租不售的住房。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条 符合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执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环保、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综合考虑经济、实用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第十二条 约定配建要求。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比例和相关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相应政策自行制订。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建设。大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规划集中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以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政府应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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