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另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少收的土地出让等相关收益,可计作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 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第五章 用地安排
第十七条 保障用地供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储备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要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第十八条 拓宽供地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满足用地需求。在通过划拨安排的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还不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的,必须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准入条件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区应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准入条件。以后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完善,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扩大保障范围。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包括家庭和单身人士)不受户籍限制,但必须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且没有自有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