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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查处违约行为。
  (一)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6.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基建的租金。骗租行为由住房保障部门在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营运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明晰产权归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公布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申诉渠道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和数量、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在当地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查违法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目标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2011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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